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2/16 15:20:25 浏览量:
为加强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相关财务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财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设财务部。财务部由会长直接管理,接受监事长监督审计。
第四条 财务部设会计、出纳各一人。原则不设全职工作人员,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会内成员兼职担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业务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签约师资课程收益、项目推广、课程授权、信息费、课题开发、咨询服务收入等。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资助、政府扶持、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各项收入全部上缴本会财务部专设账户,纳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必须是为了履行本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并列入本会批准支付计划的费用。
第八条 支出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入全部用于相关事业的非营利原则。一般情况下:
1、会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主要用于协会日常管理和综合性业务活动所需费用。
2、业务收入:本会对业务收入全部用于业务的拓展、师资能力的再培训、平台的建设等。支持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业务收入有直接贡献的会员,在费用不超计划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拓展项目或挑选再培训内容。
第九条 支出审批程序:本会支出费用,已经列入支付计划范围内的,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分管副会长审核后,会长审批签字,财务人员予以报销。未列入支付计划的,必须补充临时支付计划并经理事会审核后进入报销程序。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协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出纳现金专柜不得存放与本会业务无关的物品,所存零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会计和监事长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第十三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严禁“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和登记工作。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原则上不购置土地、建筑物、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购入办公、培训、活动等常用必备设备用品时,要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购置预算,说明使用用途,附有购物明细清单,报由理事会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七条 已购置资产的管理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秘书处应对所有购置的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按财务入账凭证所对应的价值建立登记,严格落实出入库领用制度。使用人领用后即为相关资产的管理人,秘书处应定期对相关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均应归档。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报表应按月、按编号装订成册,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交由会长制定专人保存。
第二十条 财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需查阅、复制、摘录需经会长、监事长批准。
第八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监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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