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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6 15:35: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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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平台作用,促进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本会树形象、创品牌的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履行本会的义务,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本会成立项目开发部和师资库(讲师团队)管理机构,以本会作为主体,研发企业内训和企业管理咨询等项目,作为本会外训项目并努力打造成为本会品牌。各单位会员应主动为本会提供师资或服务,共同打造本会大品牌建设。
第四条   单位会员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打造优势培训业务和拳头课程,努力加强各自品牌建设。单位会员各自开展的培训业务,本会给予师资和课题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单位会员提升培训质量和子品牌形象。
第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加强行业内的沟通协作,单位会员可充分利用本会的师资、平台和品牌资源,发展各自业务。原则上谁联系业务谁受益,但都应将本会作为一个整体品牌进行宣传。各单位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应相互尊重、互相补台、谋求共同发展,严禁“撬单”、“恶意压价”等行为。
第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开展培训、咨询业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本会单位会员自主开展的培训业务,需从本会师资库中聘用师资的,须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办理。
2、本会单位会员自主开展的培训业务,在更新课题、项目研发等方面需要本会提供支持帮助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办理。
3、本会单位会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凡是使用东培联组织研究开发的产品时,应以本会成员名义进行洽谈,洽谈成功及时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并缴纳相关费用。备案后秘书处及时向其他单位会员进行通报。其他会员不得再派人员到该企业或单位进行洽谈,更不得以高额回扣和恶性压价的方式“撬单”。
4、单位会员应当将已经聘请的师资力量报本会备案,本会对备案的师资按照《东培联讲师团师资管理办法》予以登记认定。各单位会员在使用非本单位聘用的师资时,必须通过本会秘书处。秘书处对派出的师资进行跟踪管理,保证培训和服务质量。单位会员未经秘书处同意,不得直接联系本会已经公布的非本机构讲师团师资。如有违反,本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直至终止单位会员资格。
5、本会的单位会员凡是承揽本会外训项目和获得本会帮助支持的项目,均按《东培联项目管理办法》上交开发、管理费用。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会监事长负责单位会员实施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评议,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评议情况。
第九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互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积极举报。单位会员应主动协助监事长监督、落实本规定。
第十条   本会单位会员违反本规定,经查实后,本会有权给予警告、处罚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解释或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