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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东营地区从事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和培训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目标,建设东营培训交流服务平台,服务于企事业单位、服务于创业就业人员、服务于培训机构和培训从业者,为东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六路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学习交流、定期组织开展教研活动;
(二)组织开展培训信息交流活动;
(三)引导和组织会员为企事业单位开展培训服务活动;
(四)开展培训行业调研,组织专项培训活动,组织培训课题开发与研究;
(五)协助会员与国内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合作;
(六)组织会员联谊活动;
(七)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个人会员:是指在东营地区或与东营有经常业务往来的培训行业的工作者及有志于从事培训事业发展的人员。单位会员:东营地区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具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复印件一份和个人简历一份;
2、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交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和单位简介一份;
3、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吸纳成为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会员可以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考察及各种活动;
(四)会员可以免费获得或者通过网络接收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应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会员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会员要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要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平台上散布反党言论,不得利用平台从事对他人进行攻击、诋毁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网络通讯、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方师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后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东培联业务培训、会议、交流活动、项目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东培联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东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