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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监事长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6 15:15: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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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长是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独立履职人员。对本会理事会决策、管理机构及责任人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监事长职权

第一条    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
第二条    对本会理事会及常设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会员或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是,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会员或机构负责人提出处理、罢免建议;
第五条    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紧急情况下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第六条    监事长可单独或组织会内相关人员对本会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联席会议。

第二章 监督长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长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监督专题会议。具体人员由监事长指定参加。
第九条    发现问题,监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第三章 监事长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条    定期检查
     由财务和各机构负责人将相关报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定期上报监事长,监事长定期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给理事会,理事会根据监事长报告组织相关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监事长反馈。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
     监事长根据举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典型问题,组织专题检查小组对相关事件和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的进度情况,监事长有权报告理事会暂停相关人员的工作,并要求配合调查。调查结束后,监事长将调查结果向理事会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群体行为,还可提请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集体进行讨论处理。
第十二条    监事长的所有检查及提议均应向会员大会备案,相关结果向会员大会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民办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解释或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